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亮,经理。
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奕麟,经理。
被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金,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缴)。
审判员:陶彩英
书记员:孙怀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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