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地亚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步琳。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圣地亚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三十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沪0115民初14058-14088号案件与(2019)沪0115民初14057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15民初14058-14088号案件并入本院(2019)沪0115民初140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胡琛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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