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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小春。
  被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金。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上海徐汇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娱乐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良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5起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音集协于5起案件中诉称,其经授权取得了以自己名义从事流星雨等数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授权及维权的权利。好乐迪娱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徐汇区的卡拉OK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涉案作品,已侵害了音集协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对好乐迪娱乐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故其应对好乐迪娱乐公司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音集协请求判令好乐迪娱乐公司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好乐迪娱乐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5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上海已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本案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故其申请将5起案件全部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5起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好乐迪娱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徐汇区地域内。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徐汇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现音集协就5起案件选择在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5起案件具有管辖权。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2017)沪0104民初14679-14683号共5起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合计500元(每起案件100元,均未预缴),由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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