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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徐汇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金炜,经理。
  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小春,经理。
  被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金,经理。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上海徐汇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汇好乐迪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迪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11月14日、2018年1月11日召集庭前会议,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3月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被告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徐汇好乐迪公司立即从点唱系统中删除《不完整的旋律》等271部音乐电视(以下简称权利音乐电视,详见附件);2.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与徐汇好乐迪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76,150元。审理中,音集协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撤回对《戒不了你》《春雨里洗过的太阳》《相见恨晚》《破碎的眼泪》《LastNight》5部权利音乐电视的权利主张。
  事实和理由: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系权利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索尼公司将权利音乐电视的放映权等权利授予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之声公司)。音集协经乐之声公司授权,有权管理权利音乐电视的放映权等著作财产权,并经索尼公司同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徐汇好乐迪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放映了权利音乐电视,严重损害了音集协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徐汇好乐迪公司接受好乐迪公司连锁式的统一经营管理,与众多名为“X乐迪xx公司”一起使用“好乐迪”“HAOLEDI”标识。良迪公司运营的“好乐迪KTV”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涉案公众号)为好乐迪公司提供统一订位电话,并且可领取适用于全上海33家门店的电子优惠券和会员卡,与好乐迪公司共同实施“好乐迪”系列品牌的连锁式经营管理,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应就涉案侵权行为与徐汇好乐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共同辩称:1.《如果爱就现在吧》系静态图片组成的幻灯片,《做个好情人》《落单的候鸟》系演唱会、歌迷会等现场机械录制的录像制品,独创性较低,均不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做不到》仅有画面无音乐,亦不构成类电影作品;《让我爱你》系影视剧画面,不属于音集协管理范围。2.音集协提供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以下统称为涉案出版物)中标注的权利音乐电视ISRC编码无法在台湾ISRC管理中心网站被查实,该出版物系非法出版物,故无法确认权利音乐电视的著作权归属。3.音集协的诉讼主体不适格。首先,索尼公司将权利音乐电视的复制权、放映权以专有方式独家授予乐之声公司行使,乐之声公司未获索尼公司许可,无权再将权利音乐电视的放映权转授音集协;其次,索尼公司与乐之声公司签署授权证明书限定使用地区为北京市,在上海市使用不合法;再次,即使索尼公司许可,其也仅是同意乐之声公司将权利音乐电视的诉讼权利授予音集协行使,音集协并未获得权利音乐电视的实体授权,其身份相当于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再者,音集协与乐之声公司的授权合同属信托关系,信托的财产必须明确,而音集协并未提供节目登记表,信托财产不明,信托关系不成立;最后,乐之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授权合同约定授权期间从2014年7月开始,此时乐之声公司尚未成立,尚未获得索尼公司授权,故该授权合同无效。4.徐汇好乐迪公司使用VOD点播系统的供应商已经获得了音集协的授权许可,故其放映权利音乐电视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5.公证书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公证人员边消费边公证,无法保证公证客观性,且消费内容未在公证书中予以体现。6.《在梅边》《竹林深处》《西班牙狂想曲》《一秒的安慰》《每天的每夜》《专属密码》《超人心》《beforeIfallinlove》《再听一次》《爱你在每一天》《爱你是我的自由》《美丽笨女人》《你是爱我的》《学着》《忽然东风》《热情的沙漠》《命中注定》等权利音乐电视与同名音乐电视部分画面存在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认定构成侵权。7.若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本案也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赔偿方式优先适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音集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布了收费标准和曲库数量,实际损失可以明确计算,而该金额远远低于其主张的赔偿金额;况且,音集协也无权向使用者收费,索尼公司对乐之声公司的授权内容不包括许可他人使用权利音乐电视并收费,但乐之声公司与音集协擅自约定由音集协向权利音乐电视使用者收取使用费。8.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三者之间不存在统一运营管理,均为独立经营。首先,好乐迪公司网站(www.haoledi.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已于2016年1月25日改版,音集协不得依据2015年12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好乐迪公司及徐汇好乐迪公司仍属于连锁经营;其次,好乐迪公司授权徐汇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使用“好乐迪”商标,并委托良迪公司运营涉案公众号,均为商业运作需要,不能因此认定三者之间存在连锁经营;最后,即使法院认定三者存在连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连锁经营者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相关主体情况
  音集协系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等业务活动。
  徐汇好乐迪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注册资本为450万元,经营范围为卡拉喔凯包房。
  好乐迪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4日,注册资本为42,500,000元,经营范围为卡拉喔凯包房(电脑存储点唱系统)。
  良迪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1日,注册资本为500,000元,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会务服务、劳务信息咨询服务(除经纪)、计算机领域内四技服务等。
  乐之声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0,000元,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版权贸易,经济贸易咨询。
  二、涉案出版物刊载信息
  涉案出版物分别系12碟装、18碟装的DVD光盘出版物,包装盒封底及内页文本下方均有“版权所有人/提供: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盒封底还分别有“新出音进字(2015)XXX号国权音字XX-XXXX-XXXX号”“新出音进字(2015)XXX号国权音字XX-XXXX-XXXX号”字样以及相应的ISBN编号。涉案出版物内页文本上列明了音乐电视的名称、演唱者、词曲作者以及ISRC编码。庭审中,各方均确认其中包含了权利音乐电视。
  三、权利音乐电视相关授权情况
  2015年9月15日、2016年7月1日,索尼公司与乐之声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授权证明书》,均约定索尼公司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乐之声公司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乐之声公司有权以索尼公司名义或委托经索尼公司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证明书载明使用地区北京市和上海市。后附的授权音像节目清单均包含了权利音乐电视。另,两份上述文件的授权期限相互接续,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1日,音集协与乐之声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乐之声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包含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在卡拉OK行业(不含手机卡拉OK)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乐之声公司应将授权管理的音像节目,登记于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双方再次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内容与前份合同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为在乐之声公司未将诉讼权利授予音集协前,音集协不得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乐之声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加盖公章,音集协于同年8月11日加盖公章。2016年7月26日,乐之声公司针对2016年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出具证明,同意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2016年1月18日、2016年7月1日,索尼公司先后出具证明书,证明其同意乐之声公司委托音集协依据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名义对涉嫌侵犯其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以授权证明书有效期为准。
  四、音集协指控三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2016年3月10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音集协派员至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美罗城七层标识为“好乐迪HAOLEDI”的场所,在C10包间点播了与权利音乐电视同名的音乐电视。公证员就此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
  公证的上述同名音乐电视除《不完整的旋律》外,均未作完整播放。经比对,其中《如果爱就现在吧》系变化的静态图片组合。《做个好情人》《落单的候鸟》系演唱会现场画面,但穿插排练场、歌迷等场景,存在远近不同的多镜头、多角度切换。《做不到》有画面及伴音但无伴唱。《再听一次》《真的还是假的》与同名音乐电视存在较多不同画面。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的一致性存疑的其余15部音乐电视,与同名音乐电视有少数几帧画面不同,其余同名音乐电视影像与权利音乐电视的内容基本相同。另,光盘记载的影、音细节显示,在公证过程中存在现场人员进食饮料、牛排及相关套餐等情形。
  2017年5月10日,使用IE浏览器登录www.haoledi.com网站,网页左侧显示“好乐迪KTV”“娱体新概念商务派对主题风”,左下侧为好乐迪微信公众号二维识别码,右下角显示“上海33家店全国45家店”,以及“/”标识。使用微信扫描网页中二维识别码后,关注名称为“好乐迪KTV”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有如下信息:1.功能介绍为“好乐迪,您身边的KTV。想要获得最新欢唱活动资讯与潮流动向,请关注我们。上海门店订位查询专线021-XXXXXXXX”,账号主体为良迪公司,客服电话为021-XXXXXXXX,认证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商标为好乐迪公司授权良迪公司的第XXXXXXX号商标。2.公众号首页显示“2、为您推荐预约新方式,进入【用户中心】,在线预约超便捷!3、客服在线时间:周一至周日10:00-23:00。(由于咨询人数较多,可能会排队等待)”,另有电子券到账提醒,内容为得到适用于上海所有门店的有效期限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500元欢唱体验券1张。下方显示有“会员中心”“微信商城”“乐迪服务”栏目。3.在公众号会员中心输入会员注册信息领取会员卡,进入会员中心显示有“用户资料”“我的会员卡”“我的电子卡”“我的赠券”等信息,“我的赠券”中有上述欢唱体验券。会员卡的适用门店仅展示距离最近的30家门店,其中包含徐汇好乐迪公司经营的涉案场所。4.公众号的微信商城中有“[积分抽奖]iphone手机200积分”,显示成交3笔;“乐乐充电宝400积分”,显示成交10笔;“超萌小黄鸡抱枕1000积分”,显示成交0笔。5.点击公众号乐迪服务中在线投诉按键后,显示“如需在线投诉,请回复:店别+房间号+问题点。人工在线时间:周一至周日10:00-23:00。(由于咨询人数较多,可能会排队等待)”。6.公众号的历史信息中,最早是2014年7月23日发布的“乐师傅代驾即将启程啦!!”,之后有“【好乐迪招贤纳士】同学们!欢迎加入我们!”“【乐新歌】本周新歌推荐!”等,最后一篇为2017年3月31日的“【留言有奖】你为何来好乐迪轰趴?”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015年6月,音集协曾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侵害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其管理的26部音乐电视,本院经审理认定徐汇好乐迪公司侵害音集协就前述音乐电视享有的放映权,好乐迪公司对徐汇好乐迪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统一管理、连锁经营的情形,应对徐汇好乐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15年12月30日判决徐汇好乐迪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好乐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审理中,三被告称2014年有多起类似案件,法院判决后,好乐迪公司调整了www.haoledi.com网站的信息,无其他整改措施。
  好乐迪公司及徐汇好乐迪公司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份,好乐迪公司许可徐汇好乐迪公司使用第41类的“好乐迪”商标,约定许可使用费每年50,000元,使用期限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
  良迪公司申请注册多枚“好乐迪KTV”“好乐迪”字样权利商标,好乐迪公司未就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无效。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在案佐证。
  好乐迪公司、徐汇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7)沪黄证经字第XXXX号、第XXXXX号公证书,显示登陆台湾ISRC管理中心网站,查询涉案同名音乐电视的ISRC编码信息,与涉案出版物标注的ISRC编码对比,显示除少部音乐电视的ISRC编码相同外,其余或无法查询到编码,或编码不同,拟证明涉案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2.(2016)苏8602民初10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拟证明音集协因授权瑕疵被法院驳回起诉;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关于2015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的公告、关于2017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关于公示授权作品及曲库信息的公告,拟证明音集协实际收费远高于公告标准;4.好乐迪公司与良迪公司签订的微信代运营合同,约定好乐迪公司委托良迪公司托管微信公众号,好乐迪公司承担提前一天将需要推送的内容及图片提供给良迪公司、支付费用等义务,良迪公司承担制定一年的微信营销方案、提供微信代运营服务等义务,并约定每月5日前良迪公司提供微信相关数据,好乐迪公司审核后在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好乐迪公司出具的两份授权书,内容为授权良迪公司在微信平台使用好乐迪品牌,授权商标分别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授权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3日。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明拟证明良迪公司只是受托代为运营微信公众号,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好乐迪公司承担。
  本院对上述证据评判如下:证据1,因无关联证据佐证台湾ISRC管理中心收录了所有的ISRC信息,相应的查询结果具有权威性、唯一性,故本院对三被告据上述证据所持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2,该裁定书载明的事实、证据与本案并不相同,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将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对音集协主体是否适格独立做出判定;证据3,该系列公告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对此不予确认;证据4,审理中,本院要求提供佐证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应证据,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微信代运营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相对人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良迪公司就涉案行为是否需要对相关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受上述合同约束,故对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权利音乐电视是否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二、索尼公司是否系权利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三、音集协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四、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一,权利音乐电视构成作品。
  权利音乐电视均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属于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部分权利音乐电视系静态图片组合或演唱会、歌迷会现场画面的机械录制,不构成作品。本院认为,音乐电视《如果爱就现在吧》《做个好情人》《落单的候鸟》并不是以固定机位机械录制的现场演唱或互动影像资料,而是通过对不同画面、角度进行选择、编辑后制作而成,部分还穿插了演唱、互动画面之外的生活场景、花絮等画面,体现了音乐电视作者的智力创造,达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影作品。关于权利音乐电视《做不到》无伴音而不构成类电影作品的主张,本院认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无伴音的画面亦属于类电影作品。关于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让我爱你》系影视剧画面,不属于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音集协无权主张。本院认为,三被告对于《让我爱你》系影视剧画面未举证证实,且即便三被告所述属实,通过截取影视剧画面,进行选择、编排后与音乐组合而形成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也并非影视剧,故本院对三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二,索尼公司系权利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涉案出版物外包装上载明了国际标准书号、进口批准文号、版权人、出版方、发行方等信息,符合合法音像出版物的形式要求,根据涉案出版物外包装以及内页文本上载明的版权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索尼公司系权利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
  有关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涉案出版物系非法出版一节,本院认为,根据现行规定,ISRC编码仅标识被编码对象,不再作为出版物标识,即不能据此认定出版物是否合法。此外,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出版物已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故本院对于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三,音集协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音集协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依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其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依据索尼公司与乐之声公司、音集协与乐之声公司分别签订的著作权授权文件,以及乐之声公司、索尼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乐之声公司经索尼公司授权取得权利音乐电视在卡拉OK经营场所的专有放映权后,又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并授权音集协可以自己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且得到索尼公司认可,故音集协诉讼主体适格。
  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音集协未提供乐之声公司出具的节目登记表,导致信托财产不明确,信托关系不成立。本院认为,乐之声公司在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明确表明,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像节目包含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节目,而乐之声公司未表明相应授权排除权利音乐电视,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另,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音集协未获得权利音乐电视的实体授权,音集协相当于诉讼代理人,不得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集中行使权利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之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故,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此外,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对索尼公司与乐之声公司签署的授权证明书的使用地区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授权证明书明确授权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乐之声公司依据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相关权利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亦不予采纳。
  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还对音集协授权期限提出异议,据此否认音集协所获授权效力。本院认为,音集协与乐之声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未限定于著作权人为索尼公司的作品,故合同约定授权时间早于乐之声公司获得索尼公司的授权时间并无不妥;而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乐之声公司的成立时间之事实仅涉及合同生效时间,亦不能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综上,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四,徐汇好乐迪公司侵害权利音乐电视的放映权,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音集协撤回判令徐汇好乐迪公司停止侵权、从点唱系统中删除权利音乐电视的诉讼请求,并撤回对《戒不了你》《春雨里洗过的太阳》《相见恨晚》《破碎的眼泪》《LastNight》的主张,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缺乏客观性,公证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在梅边》等17部同名音乐电视画面与权利音乐电视画面不完全一致。本院认为,权利音乐电视《再听一次》《真的还是假的》因未完整取证,且已公证的画面确与同名音乐电视存在诸多不同,本院难以判断其与索尼公司享有的同名音乐电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音集协就该2部权利音乐电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在梅边》等其余15部权利音乐电视,与同名音乐电视的画面虽不完全一致,但具有高度重合性,仅存在几帧画面差异系剪辑所致,不足以否定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故本院对《不完整的旋律》等264部权利音乐电视与徐汇好乐迪公司经营场所播放的同名音乐电视一致性予以确认。徐汇好乐迪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经过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播放权利音乐电视,侵害权利音乐电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其三者是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不存在连锁经营,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注意到,首先,虽然(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好乐迪公司、徐汇好乐迪公司存在连锁经营依据的涉案网站已改版,但好乐迪公司认可其未采取整改措施,该网站目前保留的固定网页信息仍然显示有“上海33家店全国45家店”等好乐迪KTV的信息,且好乐迪公司与徐汇好乐迪公司并无证据佐证其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其次,通过扫描涉案网站上的二维码,可以进入涉案公众号。涉案公众号提供适用于上海所有门店的在线预约、在线客服、在线投诉等服务,会员卡、欢唱体验券亦可用于上海所有门店,徐汇好乐迪的经营地址列为其门店之一,称为“美罗店”。可见,涉案公众号的服务及功能与改版前的涉案网站基本一致,应当认定良迪公司对“好乐迪”品牌KTV的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的连锁式经营管理。再次,关于好乐迪公司辩称其与徐汇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仅为商标授权及微信代运营关系。好乐迪公司仅提交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微信代运营合同,无法提供商标许可备案、结算凭证、营销方案等证据证明合同确已实际履行,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另,良迪公司作为与好乐迪公司无关联关系、无连锁关系的主体,却持有多枚“好乐迪”“好乐迪KTV”字样的权利商标,好乐迪公司从未就此提出异议,也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显然不符合商业惯例。综上,本院认定好乐迪公司、徐汇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存在统一管理、连锁经营的运营模式。好乐迪公司、徐汇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还主张,即使法院认定三者存在连锁经营,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连锁经营者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应当对徐汇好乐迪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音集协可以根据收费标准、分配比例及曲库数量计算得出实际损失,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本院认为,音集协公布的收费标准系针对营业场所授权使用整个音乐电视曲库的对价,每部音乐电视点播频率不同,并不能就此简单计算出曲库中每部音乐电视的价格,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音集协因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音集协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徐汇好乐迪公司、好乐迪公司、良迪公司主张音集协无权向音乐电视使用者收费的主张,《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本院将综合考量权利音乐电视的类型、数量、知名度和徐汇好乐迪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定。另,本院注意到,2015年6月,音集协已就徐汇好乐迪公司未经许可放映集中管理的音乐电视向其主张权利,徐汇好乐迪公司应知晓上述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在未认真审核音乐电视的授权来源的情况下仍持续放映牟利,应认定主观恶意明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徐汇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58,400元;
  二、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徐汇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所负前述经济损失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3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93元,上海徐汇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件:音乐电视清单(下划线音乐电视为撤回或未获支持)
  《KissGoodbye(吻别)》《不完整的旋律》《不必问别人》《不要害怕》《两个人不等于我们》《你和我》《信任》《公转自转》《哥儿们》《唯一》《大城小爱》《安全感》《心中的日月》《心跳》《我们的歌》《戒不了你》《春雨里洗过的太阳》《流泪手心》《爱无所不在》《爱错》《过来》《龙的传人》《摇滚怎么了》《让开》《CockneyGirl(伦敦女孩)》《Julia(茱莉娅)》《LastNight(昨夜)》《Why(为何)》《第一个清晨》《放开你的心》《盖世英雄》《花田错》《星座》《在梅边》《在那遥远的地方》《竹林深处》《你是我心内的一首歌》《另一个天堂》《改变自己》《CanYouFeelMyWorld(我心你可知)》《Everything(一切)》《ForeverLove(永恒的爱)》《西班牙狂想曲》《如果爱就现在吧》《目击者》《一秒的安慰》《匿名的宝贝》《每天的每夜》《蓝天》《那女孩对我说》《专属密码》《遥远》《碎片》《肩上蜻蜓》《那时候》《两难》《拥抱我》《断了线》《河流》《爱我》《邻居的耳朵》《哭笑不得》《零》《BUDDY(小兄弟)》《我忍住哭》《红蜻蜓》《花季》《超人心》《青春纪念册》《HEY!HAH!(嘿!嗨)》《好奇无上限》《我的野蛮女友》《求爱复刻版》《爱情不用翻译》《不怕付出》《狂奔》《你的电话》《BEFOREIFALLINLOVE(当我恋爱前)》《DIDADI(嘀嗒滴)》《DOYOUWANTMYLOVE(你需要我的爱吗)》《PERFECTINEVERYWAY(一切完美)》《SOCRAZY(太疯狂)》《再听一次》《刀马旦》《完整》《我的快乐不为谁》《爱你在每一天》《爱你是我的自由》《真情人》《真想见到你》《碰碰看爱情》《第九夜》《等爱降落》《美丽笨女人》《IT'SAPARTY(这个派对)》《STAYWITHMETONGHIT(今晚和我在一起)》《SUNNYDAY(晴天)》《YOUAndME(你和我)》《不爱你了》《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暗示》《有你就够了》《答案》《谁的香水味》《过完冬季》《颜色》《每一次想你》《我的翅膀》《她在睡前哭泣》《放手》《每天想你一遍》《给你一些不给一些》《有些女人不能碰》《爱在四季都有雨》《别让我最后才知道》《心电感应》《手语》《真的还是假的》《第二道彩虹》《KISSY(思吻)》《心电感应》《一千零一夜》《爱斯基摩》《爱的卡洛里》《爱能不能不变》《独立》《白色羽毛》《谢谢你》《学着》《隐形的雪》《24HRS(24小时)》《一口一口》《你给我多少时间》《单人房双人床》《手》《爱》《薄荷》《Fire(热情)》《一个人睡》《其实我一直都想对你说》《甜美生活》《那可不一定》《IWILLBEFINE(吾自安好)》《忽然东风》《如果你是李白》《天下大同》《头号粉丝》《解铃》《想念你》《缺氧》《是不是这样的夜晚你才会这样的想起我》《患得患失》《留心》《臣服》《自白》《窗外》《想念》《不爱了》《半调子》《老夫妇》《不需要理由》《坐在月亮上》《她他》《一公尺》《IWantItNow(我现在就要得到)》《地心引力》《做个好情人》《记忆拼图》《一追再追》《废墟》《支离人》《野百合也有春天》《下沙》《五月的雪》《你的呼吸是海》《当刺猬爱上玫瑰》《白色恋人》《花蝴蝶》《诗人的眼泪》《21个人》《不能平凡》《七月一号》《中场休息》《十三楼的新鞋》《受困思念》《台北寂寞部屋》《喜欢原谅别人》《叹息桥》《国王的新歌》《写情书》《爱我》《恋上另一个人》《流浪狗》《犹是情歌》《男人猫》《第一千个昼夜》《红糖水》《落单的候鸟》《誓言》《靠近一点》《退路》《爱疯了》《相见恨晚》《路人》《YouAreTheOne(你就是这一个人)》《一九九几的他》《不一定》《风流女生》《回味》《快乐的人请举手》《敲敲我的头》《死心眼》《为了你》《甘愿》《听说爱情回来过》《旧梦》《说真的》《走在红毯那一天》《仙人掌与蜥蜴》《小蜜蜂》《无所不在》《春泥》《比永远还要久》《流水年华》《热情的沙漠》《做不到》《别走》《只有为你》《大眼睛》《想你醒在零点零三分》《爱情黑皮(Happy)书》《我最摇摆》《戒不掉》《最骄傲的理由》《欢迎光临DISCO(的士高)》《熟悉》《请开窗》《爱转动》《命中注定》《天堂》《对峙》《海啸》《决定要爱你》《别怕我伤心》《曾经爱过》《爱如潮水》《疼你的心》《白月光》《下一个永远》《从开始到现在》《痴心爱你》《MakeAWish(许愿)》《妈妈说》《我呼吸你》《温柔的晚安》《爱在爱你》《破碎的眼泪》《童话还不够美好》《记得我爱你》《LovingYou(爱你)》《求救专线》《让我爱你》《可是我》《逝》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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