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金宵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东路392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付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梦金宵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二十九起案件中,查明(2018)沪0115民初65957-65984号案件与(2018)沪0115民初65985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案件法律关系相同,区别仅在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不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同、案件法律关系相同,可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65957-65984号案件,将上述案件并入(2018)沪0115民初65985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徐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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