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晓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虞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永晓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三十案中,查明(2018)沪0115民初65806-65817、65819-65821、65828、65831-65834、66474-6648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65805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8)沪0115民初65806-65817、65819-65821、65828、65831-65834、66474-6648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65805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65806-65817、65819-65821、65828、65831-65834、66474-66482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8)沪0115民初65805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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