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浙商大酒店有限公司东夏娱乐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021号3幢3号。
负责人:高有满。
被告:上海浙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东路202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娄自淡。
被告:上海钱宸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永平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柏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浙商大酒店有限公司东夏娱乐分公司、上海浙商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钱宸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二十九起案件中,查明(2018)沪0115民初66059-66086号案件与(2018)沪0115民初66087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案件法律关系相同,区别仅在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不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同、案件法律关系相同,可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66059-66086号案件,将上述案件并入(2018)沪0115民初66087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徐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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