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苏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夏娱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亮华。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茂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茂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夏娱乐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刘克裕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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