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冷林松。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赛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已将本案并入(2018)沪0110民初13275号一案审理为由,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陈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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