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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金玉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玉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小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金玉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缴)。
  附:相关法律条文
  

审判员:章其苏

书记员:孙怀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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