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色豪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新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金色豪门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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