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钧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四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钧振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同年6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刘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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