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泰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阳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艺海龙腾娱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林峰。
被告:上海阳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阳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艺海龙腾娱乐分公司、上海阳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查明(2019)沪0115民初7016-7029号十四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9)沪0115民初7015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9)沪0115民初7016-7029号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9)沪0115民初7015号案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9)沪0115民初7016-7029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9)沪0115民初7015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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