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俊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华,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雅皇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0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余国兴
书记员:冯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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