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零距离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妹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零距离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建定
书记员:冯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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