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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肖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陈爱云(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
陈俊浩(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
肖某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陈爱云,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浩,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天门市想唱就唱音乐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肖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1.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1.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刘汝梁
审判员:顾冬菊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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