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许克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沂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曹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樱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境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孟 艳
书记员:余冬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