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鲁某粤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化工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国。
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鲁某粤达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日将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提交本院。为此,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6,00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WUHC08Z0117Q000044M)。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鲁某粤达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劲
书记员: 王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