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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鹤岗直属库有限公司、伊春市汤旺河区振兴粮库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央储备粮鹤岗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鹤北镇三委。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恒,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伊春市汤旺河区振兴粮库,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万,该粮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央储备粮鹤岗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市汤旺河区振兴粮库(以下简称振兴粮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2018)黑0712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储粮与振兴粮库对购粮总价无异议,且中储粮已将购粮款全部给付振兴粮库,振兴粮库虽将此款全部支付完毕,但是否将此笔购粮款用于支付中储粮售粮户,一审法院未予查清,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紫微
审判员 高峰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 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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