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美恒达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旭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纺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郑波。
原告中山市美恒达手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纺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美恒达手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美恒达手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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