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以超,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犁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中成。
被申请人:江苏浩洋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秦胜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犁尚照明有限公司、江苏浩洋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犁尚照明有限公司、江苏浩洋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7,116.3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犁尚照明有限公司、江苏浩洋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116.3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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