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健,张晓荣,耿磊,巢序,朱清滨,杨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崴,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亦超,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住所地烟台市。
负责人:石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州期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州期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启敏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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