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思银,男,1969年8越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开城镇南闸行政村孙村自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杜宇歌,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哲。
被告:上海茂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建恭。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思银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思银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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