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信控股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信控股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现原告中建信控股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建信控股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信控股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建信控股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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