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仕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国,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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