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仕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代松,男,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柯代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