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范,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龙威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熊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龙威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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