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智浩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秦浩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东,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车优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海寅。
原告中智浩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车优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智浩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智浩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6元,减半收取计7,828元,由原告中智浩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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