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75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乡**村**号。2011年3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1年11月29日止。201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中山市横栏镇随意网吧盗窃他人黑色助力车1辆(未核价)。

2、2019年5月31日晚上11时2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横栏镇贴边西路157号盗窃被害人唐某林的黑色金鹰牌摩托车1辆(未核价)。

3、2019年6月3日下午5时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横栏镇芙蓉兴盛附近江小白士多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新的深蓝色台某某牌电动车1辆(未核价)。

4、2019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横栏镇贴边市场东边好日子公寓楼下盗窃被害人郑某兰的雷某某牌粉色电动车1辆(未核价)。

5、2019年10月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横栏镇贴边胜球阳光花园北门篮球场盗窃被害人陈某皇的黑色华为手机1台(未核价)。

6、2019年10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横栏镇贴边庆寿路泰仕朗灯饰厂后门盗窃被害人林某彬的蓝色自行车1辆(未核价)。

7、2019年12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横栏镇贴边茂圣西路28号佳家公寓一楼停车库,盗得被害人何某飞停放在该处的踏浪牌TL800DQT型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9元)1辆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横栏镇三沙桥底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第4、5、6次盗窃的赃物已缴回,其余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萍

    检察官助理 张露文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