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8)沪74民初170号
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芬,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礼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礼豪,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田洁贞,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书面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周菁
审判员朱瑞
审判员周欣
二○一八年九月日
法官助理靳轶
书 记 员 阮申正
审判员:周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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