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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1,578,500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信用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1,578,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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