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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某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荣,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倩,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某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理人:王延和。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某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某公司”)、被告王延和、被告白瑛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大连金某公司间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合同;2.判令被告大连金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0,000,000元以及至合同解除日的利息(至2018年11月28日止,暂计1,512,000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0%计算);3.判令被告大连金某公司支付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判决解除日起算,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0%计算);4.如三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判令原告通过委托代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涉案股权通过拍卖、变卖、折价处置后所得的1%份额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王延和、被告白瑛对被告大连金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被告大连金某公司发行“17金某05”债券(以下简称“涉案债券”),涉案债券起息日为当日,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5日,年利率为7.30%,实际发行金额总计300,000,000元,原告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债券的买卖,现持有券面金额20,000,000元。2018年11月15日,被告大连金某公司发布公告称“17金某05”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时至起诉日,被告大连金某公司仍未向原告支付涉案债券的利息。另,被告大连金某公司还有多期债券处于违约状态,信用评级机构连续三次下调被告大连金某公司及其债券的信用评级。同时,涉案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被告王延和对债券发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白瑛与被告王延和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白瑛为被告大连金某公司董事。债券主承销商、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金某公司违约发生后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对涉案股权做了质押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大连金某公司未能按约兑付利息且发生多起交叉违约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大连金某公司偿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原告相应损失。被告王延和、被告白瑛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作为债券持有人有权对债券委托管理人代为质押的财产按比例受偿。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大连金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大连金某公司认为,被告大连金某公司发行的各期公司债券总额高达200,000,000元,目前已产生多起诉讼,后续可能还将发生其他诉讼,故本案属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被告大连金某公司住所地不在上海市,故本案超出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争本金20,000,000元,案件受理时标的额21,512,000元。
  另查明,《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起已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写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院认为,涉公司债券类案件因交易特性涉及多个交易方,可能就同一标的债券发生多起案件,该些案件系独立案件,案件标的额无法累计,仅从案件数量无法认定其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本案标的额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大连金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大连金某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大连金某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甘  露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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