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英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选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峰,总经理。
被告: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第二十七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盛朱村XXX号。
负责人:杨月红,总经理。
被告:杨月红,女,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第二十七经营部、杨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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