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邓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严维,总经理。
原告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43元,由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李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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