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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邓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严维,总经理。
  原告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43元,由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李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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