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盛创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莲,女。
被告:上海禹奇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勉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妙妙,女。
原告中盛创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禹奇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