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石化南光(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贵云。
原告中石化南光(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董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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