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谢礼明食品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谢礼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谢礼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徐 俊
书记员:金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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