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惠军,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第三人:刘亚平,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龙三路152弄1栋4号402室。
第三人: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16。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原告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惠军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所需,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了刘亚平、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5.5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沙黎淳
书记员:崔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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