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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健、刘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梅芳,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汤健、刘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汤健、刘梅芳名下银行存款2,7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仲 健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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