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航惠某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18216N。诉讼代表人:卢新峰,中航惠某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茹,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灿,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惠某秦某某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开发区龙海道11-3-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01000019692。法定代表人:孙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中航惠某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惠某秦某某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中航惠某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航惠某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航惠某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航惠某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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