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航网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聂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德彩。
原告中航网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中航网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3.54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运输五批大型物件,原告支付被告相应运费。第一、二批次大型物件的运输过程中,被告频频出现各种问题。被告也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现查明,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10月11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江苏宝胜物流有限公司起诉中航网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苏1023民初5382号。该案,江苏宝胜物流有限公司要求中航网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根据《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答复的内容(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运输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关于管辖的约定有效,本案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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