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航蓝天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物流园3幢2单元-101(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303号)。
法定代表人:赵祝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谛夫,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宗凌。
被申请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E13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宗凌。
被申请人: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3-1。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
申请人中航蓝天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由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航蓝天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仲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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