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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壹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高仁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壹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仁美。
  被告:高仁美,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被告上海壹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帆公司”)、被告高仁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129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法院”)处理。虹口区法院将本案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指定管辖,2018年9月28日二中院作出(2018)沪02民辖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此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7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壹帆公司、被告高仁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壹帆公司返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320,090.24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壹帆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20,090.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壹帆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壹帆公司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3,377元;5.判令被告高仁美对第1、2、3、4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3日,被告壹帆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鼠贷公司”)向实际债权人借款4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4.5%,被告应当在每月的22日还本付息。同日,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壹帆公司(甲方、委托人)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5、保证责任承担:当发生主合同(即前述《借款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七条……2、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高仁美签订《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由被告高仁美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原告有权在履行完上述保证义务后向被告高仁美追偿。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壹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取得了400,000元借款。后因被告壹帆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进行了代偿。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代偿36,009.02元、2017年10月24日代偿36,009.02元、2017年11月24日代偿36,009.01元、2017年12月24日代偿36,009.06元、2018年1月24日代偿36,008.99元、2018年2月24日代偿36,009.01元、2018年3月24日代偿36,009.03元、2018年4月24日代偿36,009.03元、2018年5月24日代偿36,009.03元、2018年6月24日代偿36,009.01元、2018年7月24日代偿36,009.03元、2018年8月24日代偿36,009.04元。被告壹帆公司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原告为被告的连带保证人,在原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被告壹帆公司进行追偿。被告高仁美作为壹帆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壹帆公司向原告归还了2017年9月及10月的代偿款。至此,原告共计为被告壹帆公司代偿360,090.24元,其中借款本金337,271.92元、利息22,818.32元,另有一笔保证金40,000元由鼠贷公司代原告收取、并已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将保证金先扣除代偿款中的利息后再抵扣本金,得出代偿款金额为320,090.24元。
  被告壹帆公司、被告高仁美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原告(担保方、丙方)与被告壹帆公司(借款人、甲方)、案外人鼠贷公司(居间服务人、丁方)、出借人(用户名详见附件、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4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每月22日为还款日,借款利率为14.5%/年,担保措施为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2个月。合同还约定:“1、丁方为‘鼠贷金融’平台(域名www.shudai99.com、鼠贷金融APP、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人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及相关服务……2、乙方愿意通过丙方平台以自有合法资金出借甲方;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借款及还款流程1、乙方在‘鼠贷金融’平台上对甲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确认投标’按钮并完成投标时,本合同即时成立。乙方在借款日前完成支付,且甲方指定账户全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借款时,本合同即时生效。否则,本合同于借款日自行失效……3、资金划转:本合同生效的同时,乙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将冻结资金划转至甲方在‘鼠贷金融’平台开设的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支付成功。甲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的资金转至其银行账户上,甲方是否提现资金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4、甲方应于还款日的下午15点之前,点击‘还款’按钮,超过该时间节点或者甲方点击还款之后,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当期应还本息的,即视为逾期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5、甲方点击‘还款’按钮,即视为其已经向丁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及监管银行将本合同项下相应的借款本息划至乙方在‘鼠贷金融’平台开设的账户上,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完成了相应每期的还款义务。三、担保责任……2、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丙方同意根据丁方通知按约代偿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享有追偿权。4、丙方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按本合同约定的代偿款支付日将甲方应付款划转至乙方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监管银行账户下,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代偿款的支付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应按年化24%的标准向甲方(此处应为“乙方,即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或甲方逾期还款的,均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委托丁方通知甲方、丙方立即清偿债务……八、争议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3、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特别约定。1)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甲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壹帆公司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XXX号XXX楼4B-3,该合同附件为空。
  当日,原告(受托方、乙方)与被告壹帆公司(委托人、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甲方委托乙方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条委托事项:1、主合同与主债权:(1)主合同: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2)主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其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2、担保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及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费用……4、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保证责任承担:当发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二条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甲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损失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其他损失;(2)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或应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拖车费、担保物过户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第四条保证金: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债权金额【-】%的保证金。在甲方未能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情形下,包括未及时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本金,乙方可径行使用甲方保证金履行付款义务而无需甲方另行授权……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第八条争议的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壹帆公司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XXX号XXX楼4B-3。
  同日,被告高仁美(保证人、乙方)与原告(债权人、甲方)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合同约定:“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上海壹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第二条保证方式及范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担保物处置费用等)。第三条保证期间: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2、若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3、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2年。第四条债务清偿顺序: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利息(含复利)、本金……第六条担保权利的实现: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债务的。B.发生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或因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甲方提前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七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2、违约金以违约事项所涉及款项总额的5-10%计算……第九条争议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十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高仁美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
  2017年8月24日,案外人姚某某等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支付公司”),将出借资金共计400,000元支付至案外人鼠贷公司在新浪支付公司开立的投资账户(户名“鼠贷金融-投资专用”,账号XXXXXXXXXXXXXX)中,再由该账户支付至被告壹帆公司在新浪支付公司对应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
  其后,被告壹帆公司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自2017年9月22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过新浪支付公司平台代被告偿还欠款36,009.02元、2017年10月24日代偿36,009.02元、2017年11月24日代偿36,009.01元、2017年12月24日代偿36,009.06元、2018年1月24日代偿36,008.99元、2018年2月24日代偿36,009.01元、2018年3月24日代偿36,009.03元、2018年4月24日代偿36,009.03元、2018年5月24日代偿36,009.03元、2018年6月24日代偿36,009.01元、2018年7月24日代偿36,009.03元、2018年8月24日代偿36,009.04元,合计432,108.28元,其中2017年9月及10月的代偿款被告壹帆公司已经返还原告,另有一笔保证金40,000元由鼠贷公司代原告收取、并已支付给原告,已用于抵偿代偿款,故被告壹帆公司尚有代偿款320,090.24元未于约定期间归还原告。
  另查明,原告就本案系争事宜与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支付前款,该所亦向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6月13日,原告就本案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为此,原告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8,891.8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该公司保险费3,377元,作为前述保全的担保。同时,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一份。
  再查明,1、“鼠贷金融”网站(www.shudai99.com)为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主办及运营方均为第三人鼠贷公司,主要从事业务是为用户借贷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2、新浪支付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许可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新浪支付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投保单及支付凭证、新浪支付公司业务许可证、新浪支付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两名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壹帆公司等签订的《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己方义务。因被告壹帆公司未按约归还欠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己方的保证义务,代被告壹帆公司清偿剩余本金、利息共计360,090.24元,扣除保证金40,000元,剩余代偿款为320,090.24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壹帆公司未按约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诉请,原告自愿以代偿的借款本金为违约金计算基数并将起算点调整至最后一期代偿日次日即2018年8月25日起并按照年利率24%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之诉请,实为律师费损失、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依据《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故原告前述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被告高仁美为被告壹帆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高仁美对上述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壹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20,090.24元;
  二、被告上海壹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320,090.2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壹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上海壹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3,377元;
  五、被告高仁美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1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6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477.50元(原告已预付),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洪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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