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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傅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约定送达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6358.34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56358.3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损失1354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6日,被告通过案外人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鼠贷公司”)平台向实际债权人借款150000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合同约定的借期为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借款年利率为15.5%,被告应在每月15日还本付息。同日,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原、被告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该合同约定:“当发生主合同(即前述借款合同)债务人(被告)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甲方(被告)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合同第二条还对原告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取得了150000元借款。后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代偿了9393.05元、2017年10月16日代偿了9393.06元(前述垫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已经归还原告)、2017年12月16日代偿了9393.06元、2018年1月16日代偿了9393.05元、2018年2月16日代偿了9393.06元、2018年3月16日代偿了9393.06元、2018年4月16日代偿了9393.04元、2018年5月16日代偿了9393.05元、2018年6月16日代偿了9393.04元、2018年7月16日代偿了9393.04元、2018年8月16日代偿了9393.05元、2018年9月17日代偿了9393.05元。因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鼠贷公司通知原告提前清偿被告的剩余债务,原告遂于2018年9月20日代偿了18557.55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代偿款112488.05元。另外,鼠贷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收取的保证金15000元,在扣除该笔保证金后,被告还应归还原告代偿款97488.05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2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97488.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97488.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傅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原告(担保方、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鼠贷公司(居间服务人、丁方)、出借人(用户名:详见附件、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合同约定:“鉴于:1、丁方为‘鼠贷金融’平台(域名www.shudai99.com、鼠贷金融APP、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人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及相关服务……2、乙方愿意通过丙方平台以自有合法资金出借甲方;丙方接收甲方委托,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借款内容……借款本金数额(小写)150000.00(大写:陆万元整)人民币;借款期限2017-05-16——2018-11-15;每月15日为还款日;借款利率:15.50%/年;还款方式:利息支付时间:每月15日;本金支付时间:每月15;担保措施: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8;其他:若借款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任意一人收到出借人发放的借款,均视为借款人全体已收到借款。借款人还款顺序为追索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三、担保责任……2、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丙方同意根据丁方通知按约代偿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享有追偿权。4、丙方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按本合同约定的代偿款支付日将甲方应付款划转至乙方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监管银行账户下,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代偿款的支付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应按年化24%的标准向甲(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甲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甲方逾期还款的,均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委托丁方通知甲方、丙方立即清偿债务……”。该合同附件为空。
  同日,原告(受托方、乙方)与被告(委托人、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甲方委托乙方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条委托事项:1、主合同与主债权:(1)主合同: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2)主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其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5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2、担保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及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费用……4、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保证责任承担:当发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二条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甲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损失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其他损失;(2)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或应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拖车费、担保物过户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第四条保证金: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债权金额【-】%的保证金。在甲方未能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情形下,包括未及时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本金,乙方可径行使用甲方保证金履行付款义务而无需甲方另行授权……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第八条争议的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甜爱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上述合同签订后,案外人王加华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支付公司),将出借资金共计150000元支付至鼠贷公司在新浪支付公司开立的投资账户(户名“鼠贷金融-投资专用”,账号XXXXXXXXXXXXXX)中,再由该账户支付至被告在新浪支付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为PXXXXXXXXX-7565),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将150000元借款一次性提现。鼠贷公司收取被告保证金15000元并支付原告。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自2017年8月14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过新浪支付公司平台代被告偿还欠款9393.05元、2017年10月16日代偿了9393.06元、2017年12月16日代偿了9393.06元、2018年1月16日代偿了9393.05元、2018年2月16日代偿了9393.06元、2018年3月16日代偿了9393.06元、2018年4月16日代偿了9393.04元、2018年5月16日代偿了9393.05元、2018年6月16日代偿了9393.04元、2018年7月16日代偿了9393.04元、2018年8月16日代偿了9393.05元、2018年9月17日代偿了9393.05元。因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鼠贷公司通知原告提前清偿被告的剩余债务,原告遂于2018年9月20日代偿了18557.55元,以上代偿金额合计131274.1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原告第一、二期代偿款共计18786.11元,在扣除该款及保证金1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代偿款97488.05元(即借款本金)。后被告未于约定期间归还原告代偿款。
  2018年5月23日,原告就本案系争事宜与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双方约定代理费50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支付前款,该所亦开具以原告为抬头的等额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年5月26日,原告就本案系争事宜向被告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被告名下价值67702.0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出具相应保单保函,原告亦于当日支付该公司保险费1354元。嗣后,被告仍未归还系争款项,故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经虹口法院请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遂重新受理即为本案。
  审理中,原告表示之所以选择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因为担保公司费率比保险公司高,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故选择了保险公司,本案中其支出的保险费就是合同中约定的诉讼保全担保费,两者实际性质相同。
  另查明,“鼠贷金融”网站(www.shudai99.com)为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从事业务是为用户借贷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主办方及运营方均为鼠贷公司。
  新浪支付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许可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即支付凭证)及发票、新浪支付公司业务许可证、新浪支付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原告财务的系统截屏、鼠贷公司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屏、鼠贷公司提供的代偿清单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己方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己方的保证义务,代被告清偿剩余本金、利息共计112488.05元,在扣除保证金15000元后,剩余代偿款为97488.05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代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起算点至最后一期代偿日次日即2018年9月21日起并按照年利率24%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支出损失、保全担保费支出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傅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7488.05元;
  二、被告傅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97488.0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傅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支出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傅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费支出损失人民币13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3.50元,保全费人民币697元,合计人民币2060.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金  一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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