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路辉,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路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武路辉通过案外人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鼠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00元(以下币种同),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并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但是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2562.54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实际发生逾期的款项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路辉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借款合同第八条载明“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2018)沪0107民初2503号一案中,原告表示鼠贷公司所有的业务洽谈及被告签章地均在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号XXX幢XXX室进行,之后由鼠贷公司员工统一将合同带至鼠贷公司位于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XXX楼XXX-XXX号的办公地址由原告及鼠贷公司进行审核盖章,本案系争合同也是按照上述流程签订,故本案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普陀区。同时原告还表示,鼠贷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鼎驰圆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驰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为了方便公司统一管理,案外人鼠贷公司的管理层在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XXX楼XXX-XXX号办公,原告亦租借了该址办公。为此,原告提供了《情况说明》、《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鼠贷公司和鼎驰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但据本院向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了解,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均是上海铅冠投资有限公司在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XXX楼XXX-XXX号经营并缴纳物业费,与原告陈述不符。原告在(2018)沪0107民初2503号审理中亦明确表示上海铅冠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案外人鼠贷公司、案外人鼎驰圆公司均无关联。另,原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户籍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鉴于原告住所地、被告户籍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均非本院辖区,因此,本案与上海市普陀区并无实际联系,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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