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若森,男,1985年12月23日,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被告江若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若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本金人民币45,849.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5,84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1,057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被告委托案外人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鼠贷公司”)向实际债权人借款80,000元,并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4.5%,被告应当在每月的27日还本付息,《借款合同》约定:“七、违约责任1、甲方(被告)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应按年化24%的标准向甲方(此处应为‘乙方,即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甲方、委托人)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5、保证责任承担:当发生主合同(即前述《借款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还约定“第七条……2、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12月2日取得了80,000元借款。后因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进行了代偿。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原告为被告的连带保证人,在原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因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鼠贷公司要求原告提前代为清偿被告的剩余全部债务。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第一至第六期的借款,以及由案外人鼠贷公司代原告收取并已支付给原告的保证金4,000元,原告共计为被告代偿41,849.85元。故原告减少诉讼请求1、2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款项本金41,849.8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1,84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江若森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鼠贷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一份《委托借款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欲委托乙方寻找出借人……第一条委托内容1.1……借款金额拟为人民币【80,000.00】元整……第二条委托服务费……2.2甲方拟借款期期间的融资服务费收费标准为【7.20】%,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本协议项下甲方拟借款期为【12】个月,拟借款期届满日为【2018】年【11】月【27】日……第五条违约责任……5.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的,甲方应以本合同约定服务费为基数,以每日1%为标准支付违约金……”。
2017年11月28日,原告(担保方,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案外人鼠贷公司(居间服务人,丁方)、出借人(用户名详见附件,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借款本金数额为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每月27日为还款日,借款利率为14.5%/年、担保措施为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2个月。合同还约定:“1、丁方为‘鼠贷金融’平台(域名www.shudai99.com、鼠贷金融APP、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人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及相关服务……2、乙方愿意通过丙方平台以自有合法资金出借甲方;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借款及还款流程1、乙方在‘鼠贷金融’平台上对甲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确认投标’按钮并完成投标时,本合同即时成立。乙方在借款日前完成支付,且甲方指定账户全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借款时,本合同即时生效。否则,本合同于借款日自行失效……3、资金划转:本合同生效的同时,乙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将冻结资金划转至甲方在‘鼠贷金融’平台开设的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支付成功。甲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的资金转至其银行账户上,甲方是否提现资金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4、甲方应于还款日的下午15点之前,点击‘还款’按钮,超过该时间节点或者甲方点击还款之后,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当期应还本息的,即视为逾期付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5、甲方点击‘还款’按钮,即视为其已经向丁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及监管银行将本合同项下相应的借款本息划至乙方在‘鼠贷金融’平台开设的账户上,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完成了相应每期的还款义务。三、担保责任……2、丙方就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丙方同意根据丁方通知按约代偿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享有追偿权。4、丙方授权丁方委托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按本合同约定的代偿款支付日将甲方应付款划转至乙方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或监管银行账户下,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代偿款的支付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应按年化24%的标准向甲方(此处应为“乙方,即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或甲方逾期还款的,均视为借款人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委托丁方通知甲方、丙方立即清偿债务……八、争议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3、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特别约定。1)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甲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该合同附件为空。
同日,原告(受托方、乙方)与被告(委托人、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甲方委托乙方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条委托事项:1、主合同与主债权:(1)主合同:编号为【SHQGTZX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2)主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其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2、担保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及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费用……4、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保证责任承担:当发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或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主合同债权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次日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二条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甲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损失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因代偿而产生的其他损失;(2)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或应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拖车费、担保物过户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第四条保证金: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债权金额【-】%的保证金。在甲方未能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情形下,包括未及时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本金,乙方可径行使用甲方保证金履行付款义务而无需甲方另行授权……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照主合同期限偿还债务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实现全部追偿权之日止……第八条争议的解决……2.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合同首部载明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
2017年12月2日,案外人魏雪锋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支付公司”),将出借资金共计80,000元支付至案外人鼠贷公司在新浪支付公司开立的投资账户(户名“鼠贷金融-投资专用”,账号XXXXXXXXXXXXXX)中,再由该账户支付至被告在新浪支付公司对应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
其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过新浪支付公司代被告于2018年2月2日代偿了第二期7,681.81元、2018年6月2日代偿了第六期7,681.81元、2018年7月2日代偿了第七期7,681.81元、2018年8月2日代偿了第八期7,681.81元、2018年9月3日代偿了第九期7,681.81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0日,原告就本案系争事宜与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5,000元。后原告支付前款,该所亦向原告相应金额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2019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为此,原告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2,835.3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该公司保费1,057元,作为前述保全的担保。同时,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并开具以原告为抬头的相应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再查明,1、“鼠贷金融”网站(www.shudai99.com)为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主办及运营方均为案外人鼠贷公司,主要从事业务是为用户借贷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2、新浪支付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许可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
审理中,原告陈述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案外人鼠贷公司运营的“鼠贷金融”平台中被告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流程。其表示:按照“鼠贷金融”的规定,在该平台上提供手机号、输入身份证号及对应的姓名进行账户注册。“鼠贷金融”将该数据传输给新浪支付公司,由新浪支付公司通过公安部提供的数据认证接口进行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鼠贷金融”将借款人账户与新浪支付公司的账户进行关联。待上述步骤完成后,借款人还需前往鼠贷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借款内容的确认,借款内容包括借款本金、期限及利率等。后鼠贷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及风险审核。审核通过后,鼠贷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完上述合同后,鼠贷公司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在“鼠贷金融”上发出借款需求,待该需求满标后,借款人可以通过新浪支付公司的账户将借款进行提现,从而完成借款。之后,借款人的还款是通过其在新浪支付公司账户充值后,在“鼠贷金融”的账户内完成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则由原告就违约部分进行代偿。
原告表示收到案外人鼠贷公司通知,因被告逾期,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故原告于2018年9月22日代偿了剩余的第十期及第十二期全部借款本息合计22,804.45元。经原告查询,被告向原告归还了第二期及第六期代偿款款项,同时被告自行归还了第一期、第三至第五期的四期借款。另外,被告支付的保证金4,000元,先行用于抵扣利息,故扣减已归还的欠款和保证金,被告尚欠原告垫付款41,849.85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38,969.85元和支付给案外人鼠贷公司的借款服务费2,880元。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从最后一笔代偿款支付的次日,即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委托保证合同》(编号:SHQGTZXXXXXXXXXXXXX-3)、新浪支付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投保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新浪支付公司业务许可证、新浪支付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原告财务的系统截屏、案外人鼠贷公司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屏、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委托借款服务合同》、新浪公司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保单保函、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己方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了己方的保证义务,代被告清偿剩余本金、利息、服务费共计41,849.85元,原告因此依法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诉讼、执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依照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现被告未按约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并赔偿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起算点至最后一期代偿日次日即2018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若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1,849.85元;
二、被告江若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41,849.8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江若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江若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融担保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1,0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4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5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洪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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