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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郝子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茜,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顺国。
  原告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上海国联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李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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