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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里扬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远海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俞增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扬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远海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里扬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远海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里扬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45,347.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远海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里扬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45,347.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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