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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汇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金汇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倩,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中金汇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5,08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5,08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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