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谭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魏雪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彬。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谭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0113民初86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447,201.5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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